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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完成全国首部社会心理服务地方立法

发布时间:2023-11-22 08:25:00 | 来源:中国网心理中国 | 作者:辛理

近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社会心理服务地方立法在多个方面开创先例。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社会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对社会心理健康的认知水平。将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心理门诊,开展心理咨询、疏导和诊疗等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育支持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线上平台建设,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线上公益性心理援助平台,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社会心态的监测和预警,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社会心理服务应急预案,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为公众开展心理疏导。支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负责社会心理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统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管理。鼓励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以及各类社会心理服务场所之间的合作机制,确保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接续开展。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的社会心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预警监测、危机干预、医疗协作、综合管理高效衔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心理健康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制定行业政策和服务规范,加强对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人员的指导。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内容,依托网格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宣传,排查化解心源性矛盾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社会工作室。

《条例》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关心和重视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创造有利于心理健康的工作环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设置适当的场所,聘请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为工作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市、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单位负责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和羁押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密切关注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心理状态,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依法开展案(事)件处置,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规范管理,统筹保障居家服药和住院医疗费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册管理的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免费救治。

《条例》要求,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宣传、筛查、干预、治疗、随访等服务。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公民应当重视自身心理健康,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健康素养。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当及时疏导和干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