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心理健康服务平台
首页  > 最新报道

广州公开征求意见:父母不得阻拦中小学生接受心理咨询

发布时间:2024-06-17 10:18:54 | 来源:中国网心理中国 | 作者:陈海敏

6月15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了《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将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融入学校各环节

学校可禁止学生带手机入校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各环节,及时向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馈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情况。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学校应当开设以实践活动为主的适应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健康教育课。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

征求意见稿专门在预防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校园方面提出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严禁带入课堂。学校可以在公共区域设置公用电话供中小学生应急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依法依规对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作出规定。

在防治校园欺凌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中小学生防治欺凌的制度,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发现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应当每学期视情况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调查并评估防治成效。

学校和家庭应当鼓励中小学生主动及时报告针对本人或者他人的欺凌情况,并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与安全,对遭受欺凌的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及其他必要帮助。

每学年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测评

家校协同做好孩子心理疏导工作

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每学年对全体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和测评,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予以预防干预,并为每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观察孩子的交往、行为、言语、睡眠、情绪、学习等状态,及早发现孩子的心理行为问题。发现孩子存在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向班主任了解情况,加强与孩子交流,寻求心理服务热线、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指导,家校协同做好孩子心理疏导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组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专家团队,加强对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的分析研究,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为学校配备卫生健康副校长,帮助学校开展严重心理行为问题和疑似精神障碍学生的转介工作,定期组织学校从事心理健康工作的教职工与医院的心理精神科医护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学习。

医院学校建立定点联系、定期沟通协作机制

为学生提供快速转介、诊疗途径

根据征求意见稿,学校发现中小学生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应当及时口头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可以出具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并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带孩子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中小学生发现自己存在心理行为问题且有意愿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不得阻拦。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精神(心理)门诊。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院与学校定点联系、定期沟通的协作机制,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快速转介、诊疗途径。医疗机构应当对持有学校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的中小学生提供就诊便利。

征求意见稿还对休学复学机制作出明确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小学生因严重心理行为问题或者精神障碍需要休学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或者由学校提出意见建议,经学校综合评估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中小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精神科执业医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对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进行复学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学生复学依据。

据了解,《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拟于2024年7月下旬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如对《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有意见和建议,可于7月13日前线上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二维码: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bascc@gz.gov.cn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陈海敏